“真假”雷士一较高低 审理仍在继续

互联网 13-10-23  阅读数:

近日,其商标所有者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北京东方雷士国际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侵犯商标权为由,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对方停止侵权,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北京市丰台区法院已受理此案。

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诉称,其依法优先享有以“雷士”为字号的企业名称权和“雷士”注册商标**权。经过公司持续推广和宣传,雷士照明已成为国内照明行业**品牌,“雷士”商标不仅具有较高的**度和美誉度,还获得中国**等荣誉。被告北京东方雷士国际科技有限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照明灯、灯商品及包装上,使用了“雷士之光”商标,并在其公司网站、产品宣传册、名片等商业活动中使用,足以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其行为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权。此外,东方雷士公司将“东方雷士”作为字号登记企业名称,并在同业经营中使用,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据此,惠州雷士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东方雷士公司立即停止在照明灯、灯商品及其商品包装及网站等商业活动中使用“雷士之光”商标,停止使用包含“东方雷士”字号的企业名称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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