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家具厂 千万不能做“欠贷”老板
正义网 16-08-24 阅读数: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一家具厂老板因涉欠款纠纷案,在法院判决生效后却采取虚假转让厂房、虚假报告财产的方式逃避执行法院判决,经两次拘留后仍拒不执行。2016年8月23日,被告人刘某因拒不执行判决罪被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刘某的家具厂是2010年与两个股东共同出资建立的,共同经营了一年之后,另外两名股东退股,刘某将所有股份接下后独自经营家具厂。2014年5月,刘某因欠广州市某木制品公司100余万元的贷款未还,该公司向法院起诉刘某,法院判决刘某归还欠款及支付诉讼费、律师费共计人民币1066899元,并从逾期之日按照月利率1.5%支付利息。判决生效后,刘某未履行判定义务,反而通过伪造转让合同、收条的形式将其名下的家具厂虚假转让给亲戚,将转让合同的时间改为法院判决之前,并为了使得转让显得更加真实,刘某还以亲戚的名义将原家具厂注册并改名。但是家具厂事实上仍有刘某经营,平时的货款收支均在其亲戚名下的账户上进行周转,这些账户均由刘某掌握,其亲戚只是名义上的法人,本人在外地打工,从未接触过家具厂的经营事务。
同年9月,法院对刘某欠款案件立案执行,并于2015年2月向刘某下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要求刘某执行法院判决并定期向法院报告财产,但刘某只在2015年5月向法院报告财产,称每月工资人民币5000元、轿车一台,之后未再报告财产。经查,被告人刘某在多家银行均开立有个人存款账户,自2014年9月18日至2016年2月17日,各账户内收入类银行流水合计达人民币1300余万元。另外,刘某还于2013年在深圳市注册成立了一家家具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因刘某一直未执行法院判决,法院于2016年2月两次下达执行拘留通知书,对刘某实施司法拘留十五日两次,但刘某仍未履行法院判定义务。2016年3月,公安机关对刘某进行立案侦查。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被告人刘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不执行,虚假报告财产情况,经拘留后仍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依法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