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景祥门业专卖店或者代理商经销协议
发布时间 阅读数:120
佛山景祥门业
特许代理商或专卖店经销协议
甲方:佛山景祥门业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合作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品牌及价格:
1.1甲方授权乙方为 地区“ 景祥”室内门系列(原木门,橡木门,实木复合门,钢木门,免漆门,铝合金门)产品特许代理商或者专卖店,可在该区域范围内,从事“景祥”室内门系列产品的销售与推广,并负责该区域市场的渠道供货与销售管理。
1.2 乙方享有全国统一供货价(详见价格表)。甲方若有价格变动应提前15天通知乙方。
二.付款方式及发货要求:
2.1 乙方首次新店出样金额,不少于人民币元10000元整,方可享受代理商供货价。乙方购货需填写《订货协议》,负责人签字盖章加以确认。(见附件2)
2.2 乙方可选择银行汇票、电汇、现金等方式向甲方财务部所指定的账户支付货款,款到安排发货。甲乙双方可根据实际购销情况定期核对往来账目。
三.运输费用:
本市订货运费:套装门免费送货,单门3扇免费起送的原则,由甲方负责送到乙方指定的本市地点。外省市订货:运费及包装费自理,甲方负责办理发货事宜。
四.售后服务:
甲方将向乙方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合格产品,并承担产品免费保修二年,终身维护的售后承诺。
五.甲方对乙方的要求:
5.1 乙方需有60平方以上的经营场所,经销“ 景祥”系列室内门产品。
5.2 乙方需有从事木门或建材产品的经历,并具有独立策划的经营头脑。
5.3 乙方需一次性支付“景祥 ”系列木门品牌加盟金: 3000-50000 元整。
5.4 乙方在未得到甲方许可的情况下,不得跨区域经销“ 景祥”系列室内门。
5.5 乙方需开发本区域内的二,三级分销网点。
5.6乙方需遵守款到发货的原则。(以实际到账为准)
5.7 乙方在代理甲方产品的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形式来损害甲方的声誉与利益。
5.8 乙方积极对甲方的工作予以评价和投诉,从而达到互相统一的原则。
六.甲方对乙方的支持:
6.1 提供“景祥”室内门专卖店门头招牌及专卖店的装修风格设计图。
6.2 提供“景祥”室内门专卖店门头制作费:: 300元整。(费用在货款中抵扣)
6.3 提供“景祥”室内门专卖店装修费:: 3000 元整。(费用在货款中抵扣)
6.4 提供“景祥”室内门专卖店的出样样品门,按供价的 9 折供货。(仅新开张一次优惠)
6.5 提供“景祥”室内门专卖店统一的配套物品如:授权牌,X展架,工作服(2套),环保袋,认证资料,合同订单及产品宣传资料等。
6.6 提供“ 景祥”室内门新专卖店,开张策划活动方案,协助乙方做好开业的准备工作。
6.7 提供乙方产品广告宣传支持,按累积提货量,每扇门补贴 5 元计算,作为乙方在当地广告制作费用上的补贴。(费用在货款中抵扣)
6.8 甲方支持乙方: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乙方全年若完成总销售量1200套的指标,甲方将对乙方提供年终返利支持,予以每扇门10 元的返利。
6.9 甲方将提供乙方当地的各类工程信息及技术指导,协助乙方开发市场,促销宣传。
七.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日止,本合同期满后,若双方同意,可再行续约。
八.附则:
8.1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本合同操作过程中出现新的情况,双方可行补充,作为本合同的副本与本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8.2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双方须严格遵守,若一方有违背合同之行为,另一方有权终止合同。
8.3合同期内双方发生争执,应平等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效,可直接向佛山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8.4本合同壹式两份,甲、乙方各执壹份。
甲 方 乙 方
单位名称(章): 单位名称(章):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0757- 88767542 电话:
传真:0757-85123079 传真:
开户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6228481461 账号:
邮政编码: 528241 邮政编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