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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具厂职工上班前被电动门夹伤 法院:可认定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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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6月21日下午1时许,赵某和同事们陆续来到其所任职的玩具公司,因为公司的电动门没有打开,而离上班打卡的时间越来越近,心急如焚的赵某和几位同事一起上前将电动门拽开,赵某和其另一位同事孙某用力推着门,门外的同事争相向里拥,就在此时,电动门意外动了起来,孙某见状抽身而出,而赵某却被关闭的大门紧紧夹住,经医院诊断,赵某的右尺挠骨骨折,胸部大面积挤伤。

  赵某于2007年10月向乳山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认定工伤,劳动局做出了《关于对赵某认定为工伤的决定》,某玩具公司不服,向乳山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劳动局的决定。近日,此案审结。

  乳山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收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所称“生产工作时间”是指单位规定公共从事符合国家规定的日常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加班加点的时间或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类型的时间,以及规定的工作期间临时休息的时间;“生产工作区域”是指单位安排的工作岗位、工作写作区域以及工作期间临时休息区域。

  本案中,赵某因上班打卡时间即到而推单位的电动门,应视为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也是因“工作原因”所致。乳山市劳动局对赵某所做的工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应当维持其所做出的认定赵某为工伤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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