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密集场所应用安全控制要求
发布时间 阅读数:120
1. 适用范围
1.1 建筑面积在1000 m2(含,下同)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或建筑面积在3000 m2以上的商场;
1.2 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宾馆(旅馆、饭店);
1.3 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上的医院;
1.4 建筑面积在200 m2以上的下列公共娱乐场所:
1.4.1 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1.4.2 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1.4.3 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馆场所;
1.4.4 游艺、网吧、游乐场所;
1.4.5 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1.5 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
1.6 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建筑面积在500 m2以上的候车厅、候船厅,民用机场候机楼(厅);
1.7 建筑面积在2000 m2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
1.8 高层的办公楼(写字楼、公寓式办公楼)、酒店式公寓;
1.9 服装、鞋帽、玩具、木制品、家具、塑料、食品加工和纺织、印染、印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在100人以上的生产车间;
1.10 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