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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X射线探伤卫生防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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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X射线探伤装置和探伤作业场所及有关人员的放射卫生防护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500kV以下的工业X射线探伤装置(以下简称X射线装置)的生产和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新版本。凡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8703 辐射防护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X射线**探伤室探伤 X-ray defect detecting in the room for special use

     在**探伤室对物体内部缺陷进行X射线透照检查的工作过程。

    3.2 X射线现场探伤 X-ray defect detecting on-the-spot

    在室外、生产车间或安装现场使用移动式或携带式X射线探伤装置对物体内部缺陷进行X射线透照检查的工作过程。

    3.3 探伤室 defect detecting room

    放置X射线装置和被检物体进行X射线透照检查并具有一定屏蔽射线作用的照射室。

    4 X射线探伤装置的放射卫生防护要求

    4.1 防护技术要求

    4.1.1 X射线管头

    4.1.1.1 移动式或固定式的X射线装置管头组装体应能固定在任何需要的位置上加以锁紧。

    4.1.1.2 X射线管头应安装有限束装置。

    4.1.1.3 X射线管头窗口孔径不得大于额定**大有用线束射出所需尺寸。

    4.1.1.4 X射线管头必须具有如下标志:

    a)制造厂名称或商标;

    b)型号及顺序编号;

     c)X射线管的额定管电压、额定管电流;

     d)焦点的位置;

    e)出厂日期。

    4.1.2 漏射线空气比释动能率

    X射线装置在额定工作条件下,距X射线管焦点1m处的漏射线空气比释动能率应符合如下要求:

    管电压,kV 

    漏射线空气比释功能率,mGy·h-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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